电子承兑汇票过了付款期限未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利息、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怎么接收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流程:
1、客户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3、填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申请开办电子票据业务。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客户开通业务功能,并制作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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