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一)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三)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06年,北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0元一天。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006年,北京地区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为14825元。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6个月的职工年平均工资:18048.5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纠纷索赔标准有哪些?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家属应当及时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为已发生医疗费用。2.误工费为误工时间乘收入标准。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住院时间乘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5.伤残生活补助费为伤残等级乘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乘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为被抚养人的人数乘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抚养年限。9.交通费。11.精神损害抚恤金。12.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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