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出庭是法庭辩论的常用书面材料之一,模板中应当包含当事人信息、证人信息、申请事由以及签字盖章。标题写明文件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首部完善申请人信息,随后另起一段完成正文部分,例如申请人在某某案件中作为证人可以证实某某事件是真实有效的。为了查明案情,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某某出庭作证。最后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手写签名。文件后面附上名单即可。
民诉中证人要出庭作证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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