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起诉法院支持。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申请办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须知
一、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四)申请时距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五)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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