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22:01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需要特别程序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诉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民事调解协议案件的确认;(4)担保物权案件的实现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的类型

是一种民事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采用的程序,一般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单独规定的法院审理某类案件的程序。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审判程序也不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规定非常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类型也不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选民名单错误投诉、行政机关公务行为投诉、,以及针对公民追讨税款和其他欠款的投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纠纷,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罚款、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除破产程序外,理论上还应包括上述三类。然而,许多国家都有单独的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包括在特别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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