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解除方式是什么
保险合同解除方式主要分为了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这两种。
1.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险合同解除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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