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如何补偿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在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时候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其中具体的补偿办法如下:
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如何分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土地征收几种情况需要国务院批准
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3.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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