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定性难题
时间:2023-06-13 04:10:16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金融主管职能部门,央行对第三方支付事务进行法律解释则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至于解释是否可行,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广泛的说服力。换句话来说,权威是自己干出来的。征求意见本身也是吸收公众意见,促进决策科学的一种表现。

我们先看看第三方支付的大致商业流程:第三方支付的用户和商户,付款方发起付款时,通过自己的银行转到支付机构,或者现金交给支付机构获得支付卡信息凭证,向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支付机构将指令与收款人进行处理,最后通过支付机构的银行与收款方的银行完成资金交割。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与支付机构是什么关系?支付机构与银行又是什么关系?前者肯定不是储蓄合同关系,因为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信息服务提供商。而且,如果是储蓄,则利随本清,付息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在现行法律中,将其界定为什么法律关系最为准确或者接近呢?笔者理解规范性文件立法必须囿于现行大法在这种情况下的难处,基本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保管”的法律关系界定,虽然现行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源于有形物品(“物”)的保管而设定的权利义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管”的却是货币,而且还可能不是现金纸币。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找不出比保管更接近的了。在保管中,保管人对保管标的为货币的灭失风险,具有赔偿等值货币种类物作为替代的法律义务,却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这符合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实践,也较容易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至于支付机构与银行,则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支付利息给存款人,这样前后连起来解释,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那么,有人会提出来,把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解释为保管法律关系,会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账期拖延收付,从而达到自己融资和获得融资收益的目的。这种担心是合理的。

首先是这种支付清算的时间应该进行政策规范,以即时结清为主,延时结算为辅。不能即时结清的,对于应对收付的结算进行时间限制。支付机构按照业务模式有担保作用的。但保护不等于不进行规范,央行应调研和设置时间要求,对买家付到支付宝但未确认完成支付的资金,超出一定时间和金额的,或者在央行公布的计算时间外清算的,支付机构应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违约金。

其次,必须明确,虽然把这种关系解释为保管,但这种保管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支付机构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否认用户对支付账户资金的合法权利或者认为用户丧失胜诉权。这一点建议通过最高法院明确此类保管与存款相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三,对于即时结清和非即时结清的服务,收费应有差别,后者不能高于前者。因为后者形成沉淀资金产生孳息,包括提供了支付企业金融功能的可能。前者则纯粹为服务,几乎没有服务费用以外的商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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