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金乔线缆有限公司负责人任*新在负责经营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AMP”(安普)及“SYSTIMAX”(康普)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该公司生产的网络布线产品上,使用与“AMP”(安普)及“SYSTIMAX”(康普)相同的商标,后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计48万余元。
2006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办公室和**公司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AMP”(安普)牌网络布线产品234箱及“SYSTIMAX”(康普)牌网络布线产品128箱,货值金额计10.3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AMP”(安普)牌、“SYSTIMAX”(康普)牌网络布线产品均系假冒。
经查,**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但该公司实际由任*新个人出资、控制,假冒注册商标的决定是任*新基于个人意志作出,违法所得亦归任*新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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