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主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常见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所开发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根据自己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者通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单独使用的,开发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权;但是,著作权的行使范围不得扩大到共同开发的软件的全部著作权。共同开发的软件不能单独使用的,著作权由全体共同开发人员共享,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上述利润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3)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权利国家机关下达开发任务一般由国家机关和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项目任务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由国家机关下达开发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机关下达发展任务时,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工程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时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转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1)按照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自己工作活动的预期结果或者自然结果;(3)主要利用资料和技术开发的软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责任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用信息等技术条件。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继承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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