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在连续经历三轮借款之后依旧未能依照先前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作为债权人的贷款方将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七十五条与第六百七十六条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追责。
首先,贷款方有权依据当初签订的书面协议,请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节点上全额归还所借资金。
然而,如果相关条款中并未对借款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贷款方也可以行使劝告权,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还款。
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贷款方则可依法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且该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严格遵循双方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明确要求其按照原定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2.如借款人仍然拒绝还款,贷款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定借款人需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3.倘若法院最终裁决借款人需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仍旧拒不履行判决结果,贷款方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在追责过程中,贷款方必须妥善保存所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以及催收通知等关键证据,以便充分证实借款事实以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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