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的规定,明确了承包期届满如何续期的规则。相关修改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延长。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做哪些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互换、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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