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单独二胎生育证办理材料
时间:2023-12-16 11:32:52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符合《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所需基本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2.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二、符合《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请生育证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3.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孩子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常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三、符合《第二十三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的育龄妇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之前在农村连续居住5年以上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适用再生育政策的农村居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鲁政办发[2005]48号文件,“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对于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五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具体规定:一是大中专生升学时迁入学校,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应按照原迁出地农村居民政策执行。二是农村居民应当是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村两委组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有承包责任田,以农林牧副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有住房,在户口登记地居住连续五年以上(每年中国传统节日及农忙季节回村居住可视为在农村连续居住)。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认定为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女孩且女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女方长期随男方在城镇生活居住的,如果不符合女方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的条件,不予审批生育证;女儿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为农村居民即可。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符合《第24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

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五、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2年内累计超过18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六、婚育情况证明。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生育第二个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集体户由其盖章单位出具生育证明,无单位的由本人进行个人承诺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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