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鸭山博物馆终止备案要办多久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3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5
二、双鸭山博物馆终止备案办理流程
收件:申请人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核:博物馆处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决定: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送达:将上报的请示邮寄或送达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三、双鸭山博物馆终止备案设定依据
一、《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展览大纲;(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五)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三、《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第三项:“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的来源和数额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二)博物馆章程。(三)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包括藏品清册和图录(包括登记号、名称、类别、年代、质地、实际数量、质量、尺寸、现状、来源、藏品图片)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藏品鉴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和图录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四)基本陈列大纲(含专家论证意见)。(五)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六)拟任法定代表人,拟聘馆长、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举办者在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八)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盈利不得分配)的约定。(九)办馆场所证明。(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十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十三)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第四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博物馆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馆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馆条件和办馆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同意设立”或“不予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同意设立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拟设立民办博物馆章程草案、财产情况(特别是藏品、资金的民办性)、藏品真实性、陈列展览科学性、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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