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镇政府在哪个法院
时间:2023-08-02 03:50:11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起诉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在政府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是起诉县级政府,则要去县级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精神病人砸死人死者家属起诉镇政府

一个多月前,32岁的彭州精神病患者朱菊彬在公路上拦下一辆货车,将司机杨启均拖出车用石头活活打死。经过鉴定,公安机关认定朱菊彬案发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朱家却又家徒四壁,无力做任何赔偿。昨日,杨启均的妻子及女儿向彭州市法院递交一份行政诉状,状告彭州市丹景山镇政府、彭州市民政局、公安局,认为三者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属于不行政作为,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三方放任精神病人行为违法。对于杨家人的起诉,镇政府三方有关负责人都称,他们在职权范围内已经尽到责任。疯子拦路砸死司机为杨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称,7月19日上午7时许,杨启均开一辆货车经过彭州至什邡的龙桂路,当地有名的武疯子朱菊彬突然跑到路中央,杨急忙刹车,没想到朱手持一块砖头,对准挡风玻璃就砸了下去。杨下车查看,朱菊彬却拉着他用石头狠砸他的头部,不到5分钟,杨启均惨死在朱的手下。杀死人后,朱没事一样离开了。路过的行人发现后才赶紧打电话报警。彭州警方接报后,刑警大队和当地派出所到朱家将朱菊彬挡获。朱菊彬之后被送到了彭州市精神病院。8月8日,警方作出司法鉴定,认为朱菊彬在案发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镇政府等三方称已尽责“镇政府、民政局、公安局都应当负责任。”牛建国说,《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朱菊彬家属无钱治疗他,当地镇政府应送朱强制医疗。正是因为三个部门没有对朱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才导致朱砸死杨启均的惨剧发生。因此,镇政府、民政局、公安局应当为自己的不作为负责任。昨日,丹景山镇政府副镇长李元清说,出事后,政府和公安机关一起送朱进精神病院治疗,共同承担医疗费。对这类具有攻击性的精神病患者,光依靠政府强制送医不太现实,家属应当尽到监护义务,政府部门只能从人道上尽量给予支持。在这件事上,镇政府已经尽到责任了。彭州市救灾救济科科长李正林说,民政部门没有权利送带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去精神病院。彭州市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称,公安局送朱菊彬去精神病院治疗,垫了上千元钱。对于精神病人,当地派出所只能尽量掌握他的情况汇报上级,让他的家属好好看管病人,他们已经在职权范围内尽了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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