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纠纷法律怎么判?如果遇到纠纷房拆迁怎么办?
时间:2023-12-20 13:34:27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房屋纠纷法律怎么判

1、拆迁房屋纠纷的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案情的不同判决自然也是不同的。

2、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三、因拆迁房经起房产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拆迁房屋纠纷发生之后就需要双方及时的解决,一般在协商不好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结合案件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判决,如果本人对判决的结果有任何不服的,那么也是可以利用上诉的方式进行办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

四、如果遇到纠纷房拆迁怎么办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争议的房子比如说房屋产权人存在纠纷,那么相关部门也需按照当地的征收补偿方法进行补偿并给予公告;不会因为房产存在争议而不征收动迁房屋或少给予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会在房产纠纷解决后给予房屋产权人安置补偿。

2、动迁房屋如果存在纠纷,当事人双方可在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的调解下进行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如果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大家还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动迁房纠纷如果在拆迁规定期限内无法解决,那么拆迁方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拆迁方才可进行拆迁。除此之外,在房屋拆迁前,拆迁部门还需对有纠纷的动迁房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五、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有纠纷的房子只要政府是属于合法的拆迁,那么也同样需要征收,不会因有纠纷而不征收房子,同时对于拆迁款也会按房子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放,但在拆迁之前也需要与拆迁方协商好,只有达到一致的条件并解决好了纠纷,这样才能对拆迁款进行发放,最后才能拆迁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n(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n(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n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n(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n(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n(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n(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n(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n(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n(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n(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n(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n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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