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有关离婚时彩礼分配的问题时,必须首先对彩礼的性质进行清晰划分,明确界定其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抑或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若彩礼在婚前便已被赠予女方,这部分彩礼自然可被视为女方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之时理应全数归属女方,不予任何形式的分割。
但若彩礼在婚姻缔结之后方才得到赠与,且授与人并未明显表示仅将这笔款项赠予女方,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情况所涉及之彩礼应被视为夫妇二人之共同财产对待。
即如此类夫妇在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时,他们有权利彼此协商解决该彩礼的具体分割事宜。
若双方在此方面未能达成共识而需要依赖法律手段解决,尽管如此,仍需处理双方各自所主张的权益。
但是,当赠与人明确表达出他仅愿将彩礼赠予女方时,这部分彩礼自然会被纳入女方的个人财产范畴,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将不必为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再者,倘若夫妇二人间从未真正实现过共同生活,或是男方因支付彩礼而陷入了经济困境,那么在离婚的过程中,彩礼需要被予以返还,也就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彩礼分割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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