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彩礼要返还。如果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那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人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女方应当将彩礼全部退还给男方。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一)“年轻夫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的”。现在的农村,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很多人结婚都是在相亲下完成的,因为结婚前,大家并没有太多的了解,相亲时,有些人也故意隐瞒一些事情,所以,夫妻结婚领证后,就开始闹矛盾,最后也没在一起居住,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在离婚的前提下,可以请求法院介入,要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留证据,法院查明属实后,都会支持。
(二)“年轻夫妻已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情况下,男女结婚之前,都会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酒席,但有些人因为一些原因,结婚后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两人要离婚,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的人会比较少,但也不能说没有,因此,在结婚之前,最好先办理手续,以免别骗。
(三)男方结婚前已给付彩礼,但导致给付人生活穷困潦倒的。近些年,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于此同时,农村的结婚成本也在攀高,一些风气不好的地区还出现了“高额彩礼”的现象,很多男孩子为了满足女方的要求,都会借债应急,如果男方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贫困,女方因为日子不好过要离婚的,在夫妻两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女方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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