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被称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注意对此立法的说明进行补正。一、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法定处罚以下处罚。这里不应该包括这个法定刑罚的本数。因为意味着低于法定刑罚幅度的最低刑罚。否则,减轻处罚与轻处罚交叉,具有违反立法精神。二、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规定,即有期徒刑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期间最高刑期以上,适当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含本数。
诈骗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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