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联系与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这二者之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争议而存在。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一些管理,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当有人受到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侵害行为的时候,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可以给予当事人法律上面的保护。这二者的处理对象,都是由行政争议为主要问题的案件,二者都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合法审查过程,这里面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审查范围,会比行政诉讼的范围更大一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不会涉及到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的,二者只处理和行政相关的案件争议。这两者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这些都包括在内,既要维护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虽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存在这些相同之处,但是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大的。首先就是针对处理案件的机关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我国的人民法院,而行政复议所处理的机关是我国的司法部门。所以这二者在行为的性质上面,也是有区别的。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属于司法类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性质上就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审查。行政复议在性质上面,就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了。行政诉讼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在法律上面来说,它也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行政复议范里面的,就不一定被包含在行政诉讼里面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行政复议的范围,除了人身权利的侵犯,财产权利的侵犯,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受到的侵犯。
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在审查标准上的区别。虽然这二者的具体审查对象,都是针对于行政行为,在审查标准上却是有很大的区别。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只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查。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是不包含在审查标准里面的。行政复议除了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包括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可以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范围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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