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新人们需携带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符合要求的照片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结婚证书,而无需向所属村委会提交任何附属文件。在此过程中,对方当事人需持有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及由原籍户口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同时,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麻烦,请确保户口簿上已经加盖了“未婚”字样或者相关印章,若尚未完成此步骤,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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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盖章确认,随后便可以直接前往民政机关领取结婚证书,无需再向村委提出额外的证明需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