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滞纳金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时间:2023-09-07 01:30:11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社保补缴滞纳金是指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的金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保补缴滞纳金是指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未能按时缴纳,则需要补缴,同时还需要支付滞纳金。换句话说,社保补缴滞纳金是指在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需要额外支付的金额。用人单位未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保 会 有 哪 些 处 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或者要求职工承担其他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将会受到以下处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保补缴滞纳金是指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的金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或者要求职工承担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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