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1-10-6
为了统一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留学生回国以后,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或者事业、企业单位,也不论担任行政、技术、科学研究、教学、翻译或其他工作,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联系实际,熟悉业务,并且便于所在单位对他们考察了解和合理使用,都应该至少有一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律按附表所列工资标准执行。
二、留学生见习期满后,应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和表现,评定正式工资,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不低于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工资,但是也不宜差别过大。
三、留学生中,原是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不适用见习期的规定。他们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等条件评定。初到工作岗位,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暂按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借支,待正式评定后再行结算。
四、所有留学生的工资,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
五、留学生原则上应结合所学专业参加体力劳动,具体办法应与国内大学毕业生同。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最初几年可以不参加体力劳动。
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五七年暑期回国的留学生,也适用本规定,过去已经多发了工资的,可以不扣回。原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作多年回国的专家,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确定工资,不适用本规定。
附表: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
单位:元
类别
工资标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研究部毕业的
大学院校修业四
年以上毕业的
大学院校及专科学校
修业三年毕业的
58.0
46.0
38.0
59.5
47.5
39.0
61.5
49.0
40.5
63.0
50.0
41.5
65.0
51.5
42.5
66.5
53.0
43.5
68.5
54.5
45.0
70.0
55.5
46.0
72.0
57.0
47.0
73.5
58.5
48.5
75.5
60.0
49.5
说明:表列工资标准共分十一种,除根据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规定各地区分别执行某一种工资标准以外,对少数物价过高的地区另加生活费补贴。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比率,详见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补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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