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户口,于法于情,都是应该严加杜绝的。它不仅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对称,更是助长了'重婚'、'房多多'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那么应该如何关闭这利益博弈下猛张的'虎口'呢?还是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各方面问题,制定相应方案,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注销双重户口的注意事项
1、无本人申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双重户口的,口头告知本人并发《重户注销事项告知函》,经告知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职权注销非法登记的户口;并于注销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已注销双重户口告知书。
2、重户注销后,在保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及相关重户信息。
3、重复户口注销后,注销地派出所应出具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为其变更其它社会登记信息提供方便;同时,户口保留地派出所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凭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将被注销户口的姓名直接登记为“曾用名”。
4、对重复户口当事人具有前科劣迹的,按“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要将注销情况书面通报原办案单位,告知其在公安信息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正、关联;户口保留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备注栏中加注前科劣迹人员信息。
双重户口属于我国户口管理上的遗留问题,一般是以前在办理户口处理时出现的错误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双重户口的处理上,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来进行办理,可以对其中的一个不常用的户口进行注销处理。
《户籍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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