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诈骗罪一样吗
时间:2023-02-21 09:30:12 2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两个处罚是不一样的,量刑标准也不一样。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本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中可以看到,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入罪标准各不相同;

其中,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标准为50条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条

以上两项之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罪事由

有以下情形的,可能不构成犯罪:

1、经同意或者使用公开信息的

对于应当或自愿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质在于保护其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利,对于其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是处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自愿向社会公开应当认为其放弃该部分信息的保护,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如企业法人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工商登记信息。

2、不能识别到特定的人

对于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需要实名认证、能反映和记载注册人姓名、身份的账号,因为能最终识别到特定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对于一些不需要实名认证、不能反映和记载注册人姓名、身份的信息,因为不能识别到特定个人身份,可以认为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3、犯罪情节较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未达到相应数额、条数的不构成犯罪。

此外,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4、未采取出售、提供、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予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该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若并未采取出售、提供、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应当认定为本罪。

5、不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予认定

刑法规定,是否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要看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若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向司法机关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便查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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