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的贿赂行为。由《意见》第9条规定可知,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的规定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商业行贿行为、商业受贿行为和介绍贿赂行为。商业受贿行为是指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利用其所处职位或其他有利地位,不正当的收受经营好处的行为。在此重阐述商业行贿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商业行贿的手段有两类:第一种是经营者以财物贿赂,即现金和实物;第二种是经营者以其他手段贿赂,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为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旅游费用、考察费用等;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能用货币计算价值的利益,如迁移户口、调动工作、安排子女升学、提供性服务等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8种商业贿赂罪名均将贿赂内容限定为财物,范围过于狭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际上也将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一般不被视为贿赂。《意见》第7条也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财产性利益仍被排除在商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之外。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贿赂可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涵义宽于中国刑法实践中对贿赂范围的规定。因此,很多专家都认为,贿赂范围应该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笔者建议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能满足职务人员主客观实际需要的不正当好处,以应对实际生活中各种变相和实质的交易型、补偿型、回报型的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是,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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