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纳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3-06-07 14:24:41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交纳或者解缴税款。

、税款征收方式(八种):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八种: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已经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查的是账簿)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查的是产量与销售额)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查的是产品)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赋有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照税法的规定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赋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法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等方式。

、税款征收程序

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即告完成。

要注意征收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3、税款征收措施

依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七种措施保证税款的征收。

()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交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交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要注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等事项及理由。

②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核准的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后。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批准,最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③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补缴和追征税款。

补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

一,因计算错误而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上述所称有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并且税款在0万元以上的。

二,因偷税、抗税或骗税而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三,合并、分立与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是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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