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的专利能否继续印制在产品上
时间:2021-11-23 09:17:41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失效的专利能否继续印制在产品上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专利失效的几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四)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什么内容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三)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四)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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