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3-05-31 19:23:41 4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质押债权的债务人)。有三种债权:一种是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对债务人的债权;另一种是次债权,是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对出质人的债权;债权,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又称质押债权或质押合同债权。是债务人或者质押担保合同中主债权的第三人享有的拟作为担保的债权,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例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根据租赁合同向C提出租金索赔,作为对银行的质押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a有贷款债权,a对C有租金债权,租金债权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保证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合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是主要债权,而租赁债权是设定担保主体的债权,即质押债权。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债权的请求权从属于主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是第三债务人。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合同债权,特别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质权或特定财产债权质权,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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