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必须为与其相关且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原告在婚姻关系中扮演着一个引人关注的角色,可能是作为妻子或丈夫的角色。
2、需要明确指代被告的身份和信息。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一般被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能是妻子或丈夫的角色。
无论由哪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都需要在离婚起诉状中详细列明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关键性的个人信息。
3、诉讼请求必须清晰且具有实际内容。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请求通常涉及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严重的裂痕,并需要对当前家庭生活的现状进行详尽的阐述。
4、所涉及的纠纷属于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之内。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案通常适用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
也就是说,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被告籍贯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向其常常居住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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