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可以再撤诉吗
时间:2023-06-14 07:30:10 4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撤诉:是指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后,通过一定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请求,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

撤诉是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次,明确撤诉的时间: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撤诉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知,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方如想要撤诉的话,必须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最后,撤诉须有正当理由

如前所述,撤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也不能滥用诉讼权利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为此,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重复诉讼。虽然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撤诉并须有法定的理由,但是通过“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我们知道我国法律并不鼓励无端的撤诉,而是禁止重复诉讼的行为,以此保障当事人正确恰当的行使撤诉权,以提高诉讼效率,严肃法律权威。

综上所述,即使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过了,在其判决未送达之前,当事人还是有权申请撤诉的。

申请撤诉

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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