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附民判决申请执行时间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经过二级法院的审判,案件即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是未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以送达当事人为生效条件。故,二审判决自作出时即生效,即使未送达当事人,对其本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仍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又据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判决需要经过上诉期且当事人不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需要在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后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因此上诉期满、判决生效与当事人在何时收到判决书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二审判决是作出即生效,不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确定标准,这就导致了大家对于申请执行期限解释的分歧。
二、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期限应从申请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收到之日应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而无论对方当事人为何时收到,并不影响以此日起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也许对方当事人先于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也许对方当事人后于申请执行人收到,也无论对方当事人先于或者后于多久的时间,皆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之日作为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此日起算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此日起算为6个月。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起算。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收到法律文书常有先后之分,有的甚至相差很长时间。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起算申请执行期限。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皆有欠缺。民事诉讼法确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标准,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前提,以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为依据,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对法律文书生效的标准应作具体分析,准确确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以被执行人存在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为条件,并结合申请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具体确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下面对一审民事判决、二审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作出分析。
申请执行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均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对方当事人如依法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民事判决的效力由二审判决书确定,并不存在对此申请执行的问题。双方当事人逾期均不提起上诉,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完全履行该生效一审民事判决。被告逾期不履行该一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就此产生。该一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日,如果被告逾期不履行一审民事判决时,原告已收到原审判决书并表示不上诉或者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期限应以从原审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被告逾期不履行一审民事判决时,原告尚未收到该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该原审判决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者逾期未上诉起算。
申请执行二审民事判决的起算时间。二审民事判决的生效条件与一审民事判决不同,二审民事判决只要送达一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无论另一方当事人后于何时收到。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未收到判决之前并不受该二审民事判决的拘束。赋有给付义务当事人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后,逾期不履行二审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上,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存在逾期不履行二审判决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时或者先于该时间收到二审民事判决,其申请执行期限以此二审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存在逾期不履行二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后于此时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其申请执行期限应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算。
三、申请执行期限最新规定
新民诉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最新规定将执行期限延期2年,恰当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原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新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而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并且统一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胜诉的当事人,不必再提心吊胆了,生怕时间被错过。而今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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