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被抓,惨遭凌辱!
2015年7月16日,湖南邵阳一名女子同另一男性嫌疑人窜至邵东县一商店,说要买线。他们想办法支开店主赵某,趁赵某转身拿货时,把赵某放在店铺摇篮里的钱包偷走,钱包里有一万多元现金及两部手机。赵某发现后随即上前和周围群众一起将女子抓获,该女子被市民当街脱衣围殴,此时另一男性嫌疑人已骑摩托车逃走。
一说起小偷,许多市民咬牙切齿,深恶痛疾。小偷如同过街老鼠,社会上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为此,一旦出现小偷,或者抓住小偷后,往往是个体或群体采取民间私自处理方式,人们通常以过激的方式对待小偷。诸如暴打、捆绑、游街、挂牌、示众、跪地、脱衣、理光头、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多种方式来惩罚小偷,在众人的眼里,惩罚小偷属于自咎自取、合情合理,就是防止小偷再犯,去祸害他人。
正是因为许多市民同一个态度,出于对小偷的憎恨,在处理小偷的过程中不冷静,而造成小偷的悲剧屡屡发生,我们也不难发现有小偷被打死打残,打人者也沦为阶下囚;还一些小偷因为害怕挨打、被送进公安机关等,出于个人保命、求生的欲望,往往慌不择路逃跑中,被摔死、淹死、撞死的事件也常见报端,从而留下许多遗憾。
其实,许多市民选择对待小偷以恨解恨、以恶还恶、以毒攻毒、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做法往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根源。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小偷也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没有判决之前,小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偷违法犯法,理当接受法律的惩罚,而不是个人、众人的民间行为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属于典型的有理变成违法,一旦法律追究起来,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上述新闻中,周围群众不仅仅对女小偷进行围殴,还有群众乘机脱掉女小偷的衣服,显然出现与文明社会不和谐的一幕,虽然当事人都解恨了,但是其中的做法很暴力、很色,是对小偷的人格侮辱,更是对法律的亵渎,甚至比小偷的行为更可恶。
许多市民觉得小偷行的是不法之事,不需要对其讲什么道理,大可随意处置。为此,抓住小偷后不报警而采取私自体罚,任何以暴治偷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只有公安、司法机关对小偷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惩处才是合法的的选择。
当街脱衣围殴女小偷解恨但不合法!
上述新闻中,周围群众不仅仅对女小偷进行围殴,还有群众乘机脱掉女小偷的衣服,显然出现与文明社会不和谐的一幕,虽然当事人都解恨了,但是其中的做法很暴力、很色,是对小偷的人格侮辱,更是对法律的亵渎,甚至比小偷的行为更可恶。
许多市民觉得小偷行的是不法之事,不需要对其讲什么道理,大可随意处置。为此,抓住小偷后不报警而采取私自体罚,任何以暴治偷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只有公安、司法机关对小偷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惩处才是合法的的选择。
公众当街脱衣围殴女小偷解恨但不合法。小偷虽然违法,确实惹人恨,市民可以选择报警,但不必对女小偷当街脱衣围殴,对女性进行人格侮辱,法律是不允许的。选择以恶制恶,那么世界上的罪恶只会更多。为此有律师认为:当街对女小偷脱衣围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可以被追究侮辱罪和猥亵妇女罪。有了这些法律知识宣传,才会避免类似对女小偷脱衣的猥亵事件发生。
小偷固然可恨,民间随意处置小偷的做法不可取,理当制止,更为法律所不能容许的。对每个公民来说,面对小偷,多一些理性处理,要选择在法律范围之内处理小偷的问题。否则,采取过激行、冲动、愤怒的行为来对待小偷,往往会把持不住、动作、行为过大,超越法律范畴,就属于违法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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