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若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则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若破坏社会秩序,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则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 衅 滋 事 罪 如 何 判 刑 ?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
2. 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如果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者影响,则属于情节严重。
3.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说明其主观上已经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行为人长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每次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行为人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就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行为是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行为,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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