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信息和出资情况,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实填写。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以货币计价、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方式是指对公司、企业进行股份投资的形式。公司投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信贷投资等。合营各方可以货币出资,或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材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现场使用权等方面出资。
股东认缴出资额怎么填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一般是按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进行填写,或者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享有优先增加自己出资的权利。但是否也同时负有增资的义务?如果有的股东拒绝增资,是否构成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既然增资是股东会的决议,就应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即负有按原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的决议将无法执行,尤其是在公司因财务困难而急需增资时。一般认为,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每个股东自身的财产能力和情况不同,不能强求股东向公司追加出资,股东加入公司和原来的出资是自愿的,后来增资时的出资也应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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