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24 17:52:14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如何从制度方面推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

1、加快出台社会办医相关立法。

加快研究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借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经验,推动社会办医专项立法。如果上位法出台时机尚未成熟,可先行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增加关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关各方基本责权利,并制定《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时补充当前的政策空白。

2、明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

产权不清是当前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最大政策障碍,要在确定哪些应属于捐赠行为,哪些应属于投资行为的基础上,尽快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社会、企业和个人以回报社会、树立品牌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该属于捐赠行为或慈善,其产权应该属于社会,投资人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应委托管理;否则,不管是与政府部门合办,还是其他方式,属于投资行为,应定性为营利性医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人可自行经营或委托经营。

3、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税收等政策。

要建立严格、具体、可操作的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和程序,特别要强化财产及其孳息分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比例、剩余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审查。

4、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转换和监管政策。

应改变现有诸如“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不得改变非营利性”“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等简单堵塞式的规定,研究制订全面、严格医疗机构性质转变相关规则,应避免“股份制非营利性”这样有违法理的机构性质出现。在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资产的同时,制定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具体监管办法,以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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