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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