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公司行使知情权。如果公司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剥夺股东的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是什么?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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