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改房的分割:如果房改房已取得所有权,并且登记在双方的共同名下的,那么为夫妻共同所有,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按规定房产属于父母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是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只是部分所有权,那么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共同股权怎么分割
夫妻正在闹离婚,丈夫私下将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一部分转让给母亲,后又由母亲转让给其他公司。
12月1日,法院终审认定,这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最终判决所有股权转让协议都无效。
离婚原因
公司认为女方侵占700万
1999年9月9日是赵某山与陈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赵某山和母亲刘某仪登记成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赵某山占90%股份,刘某仪占10%股份。
2007年,赵某山与陈某稚感情出现裂痕,并因为天某公司财务的问题有了分歧。天某公司认为陈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问题,数额达700万。去年3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而在此之前,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转让股份
离婚前男方两度私转股份
2007年12月12日,陈某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赵某山在未与陈某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母亲刘某仪。
2008年7月11日,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刘某仪将天某公司80%的股权以44.8万的价格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笔钱在三天后进入刘某仪账户。同样是在7月11日,赵某山将其10%的股份,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鹤某广告公司。双方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据赵某山和鹤某广告公司陈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没有对天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且鹤某广告公司对赵某山与陈某稚的感情状况有一定的了解。
获知赵某山将股权转让出去后,陈某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终审判决
被告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无效
法院认为,天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在陈某稚与赵某山结婚之后,因此,赵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应认定为。
而刘某仪作为赵某山的母亲,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的婚姻状况下,明知赵某山未经陈某稚就将天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受让赵某山夫妻共同财产股份,此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陈某稚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山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刘某仪将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的行为,也认定为无效。
此外,鹤某广告公司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受让赵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行为,也是恶意串通。
此案一审判决后,赵某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在二审期间,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也作出判决,法院准予两人离婚。今年12月1日,东莞中院针对双方的股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稚与赵某山已经离婚,股权转让纠纷也已经审结。天某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还需要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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