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公开募股的股份折合
时间:2023-06-25 18:41:22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条原文

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折合股份以及如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折合为股份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既会有资产,也会有负债,而本法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应当在2年内缴足其所认股款。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在计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应当减去其负债的部分,即计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而不是其资产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所持有的出资总额,也就应当是由这些净资产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而不应当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总额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为此,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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