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地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该财产。
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不支持追回。如果第三人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出卖人配偶有权追回。
我国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不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就无法善意取得房地产。
一方有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标准?
一方有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进行平均分割。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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