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信号管制中,直行指示灯呈绿色状态时,车辆左转行驶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一方面,当路口设有专门的左转灯而未设置直行灯时,驾驶员需严格遵守左转灯的指示进行转弯,否则将被视为违章;另一方面,若路口仅设直行与左转共用车道,且没有设置单独的左转灯,那么在直行指示灯为绿色的前提下,车辆实行左转将被认为合法。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路口设有左转灯并于直行灯同步亮起,若直行指示灯先转换成红色,则车辆应等待左转灯变为绿色后再行左转,这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闯红灯”行为。
当地面交通灯出现故障,包括左转灯无法正常显示时,驾驶员可自行判断并按照常规操作使用左转道路,这种情况不视为闯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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