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23-05-07 18:43:39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最新工伤保险鉴定指南鉴定材料。受伤员工的鉴定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3。劳动者受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执行职务发生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外出工作期间,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猝死或者抢救无效,应当在48小时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铁路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出具的人民法院责任认定书或者判决书,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因战争或者工作致残的退伍、复员士兵,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他们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件。职工提出的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自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日期。接受

3。调查

4。决定5。服务

6。复议、诉讼

鉴定地点

工伤鉴定: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天津/300040

鉴定时限

办理时限:

接到工伤鉴定申请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驳回决定;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特殊情况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接受或者拒绝的决定,应当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自接受之日起60日内作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

暂缓认定期限:需要由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前,暂缓认定工伤的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办理地点:河东区九井路25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中心,天津市综合窗口(三楼)发展促进中心营业厅电话:24236827,律师事务所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本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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