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堂吃出异物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自称在食堂下砒霜一男子散布恐怖信息被逮捕
昨日,天府早报从成都市成华公安分局获悉,最近,该局仅用16小时就成功破获一起散布恐怖信息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易洪春已被刑事拘留。
10月25日下午4时50分,成都市东郊某单位后勤集团伙食服务中心接到一自称姓王的男子的电话:马上开除你们单位食堂的滕某,否则,我用砒霜在你们食堂下毒。中心管理员立即向成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接报后,由成华公安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抽调的20余名干警火速赶往该单位,并迅速成立了1025专案组,展开案侦工作。
根据调查民警发现,滕某与29岁的三台县人易洪春来往甚密,近来,二人因感情纠葛,曾多次发生矛盾,易洪春一直威胁滕某不准嫁人,并扬言:谁娶了滕某,他就整谁。10月24日晚8时、10月25日下午3时,易两次找到滕某要求和好,均遭到滕某拒绝而发生激烈争吵。
经过仔细分析,专案组一致认为,易洪春有重大嫌疑。25日晚7时许,前来单位食堂寻找何某的易洪春被民警抓获。26日,易对自己打恐吓电话欲逼滕某就范供认不讳,而至于砒霜是否真实存在,易称自己连见都没见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全文8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