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彩礼返还引起纠纷的案件,由被告刘荣(化名)、刘亮(化名)一次性返还原告柳民(化名)、柳华(化名)彩礼款16000元。
原告柳华与被告刘荣于2009年5月12日订婚,原告柳民、柳华给付被告刘荣、刘亮16000元彩礼及“四金”即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后来由于柳华与刘荣感情不和引起纠纷,原告方要求退婚,但因彩礼及“四金”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2010年2月24日,原告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原告方认为既然双方退婚,那么被告方就应全部返还原告方给付的彩礼及“四金”。被告方认为退婚的主要过错在原告,故只同意返还原告方彩礼8000元。
承办法官办理此案时了解到被告方就是因为生气原告方将其告到法院,让其觉得丢人,坚决不同意返还所有彩礼及“四金”。针对此情况,法官耐心的告知被告,原告将其起诉至法院,并不意味着被告就丢人。原、被告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到法院来处理此事也是为了更好的化解双方的纠纷,况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未办理结婚证书也属于彩礼应予返还的情形。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被告方对立的情绪终于得到了缓和,同意让法官调解处理此案。同时,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向原告方进行法律法规与民间习俗的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方返还原告方彩礼16000元。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了化解,也使该案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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