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在于什么
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在于概念和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客观上不复存在。终止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止履行合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暂时停止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抗辩权消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有效力。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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