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下,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户籍转移。
这一结论源于我们国家对户籍迁移所设定的具体条件,而这些条件通常不受时间限制的影响。
每逢涉及到户籍迁移事项时,申请人必须首先向拟转入地区的户籍注册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并获取允许迁入备案(即俗称的“准迁证”)。
随后,按照相应程序,携带准迁证及户口簿至原户籍所在地区户籍注册机关办理迁出登记手续,同时注销终于当地的户籍信息。
最后,申请人需携带上述已办妥的迁出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向拟转入地区的户籍注册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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