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认定参与赌博犯罪行为的具体金额标准:
1.指派或组织3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在此过程中累计获取的抽头渔利超过5000元人民币;
2.同样地,指派或组织3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总和超过5万元人民币也是违法行为。
即指派或组织3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累积产生的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了5000元人民币,或是指派或组织3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总和超过5万元人民币。而若是在赌局中涉及到20名以上的参赌者,或者是指派或组织10名以上其他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向这些人员收取回扣或介绍费,那么便符合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建设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提供代理服务,没有特定对象地接受赌博投注,都将被视为触犯法律,构成“开设赌场”的违法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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