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可以自行办理。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中国企业,并非其在中国的营业所。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律师补充:
在办理注册申请时,外国主体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委托书。外国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有效期一年以上《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找的商标代理机构,认为文件,手续都齐全了,并附上所有的外文文件的中文译本,提交到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手续,商标局按程序进行审查,核准无误后,发商标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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