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缴纳的社保款项是否可以退回?
时间:2023-07-08 08:43:01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社保已经可以全国转移了,所以农民工的社保现在是不可以退的,这只是为了保护他们退休利益,因为以前就算是退保也只是退回自己所交部分,单位缴纳的是不可以退的。现在只要他们累积交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了。

农民工购买社保分三种情况:

1、如果是农村户口而且在所工作的城市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建议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需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及城镇居民带上户口簿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自已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要求整户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所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实行村民筹一点、集体贴一点、政府补一点的集资办法,本着互助共济的原则,共同承担疾病风险,为生病群众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缴费情况全国各地不一,重庆的收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便可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生病后每年可获一次性大病补贴,多则10000元,少则4000元。

2、如果是城市户口,但是工作地与户籍地不统一,且在工作的城市没有正式工作单位,建议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

2011年社保法就要正式实施,规定逐步可以省内统筹逐渐到全国统筹。为稳妥考虑,还是在户口所在地交养老险为佳。

3、如果是本城市户口,没有正式工作单位,可以自行缴纳社保。

当前农民工的社保问题

台的一系列社保政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仍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

政策认可程度低。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加了用工成本,部分企业主观上抵触;一些农民工认为办理社会保险不如把钱省下来,多挣点钱实在。

养老保险参保率低。2011年上半年,笔者所在的山东省威海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19134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25029人,相差31%,养老保险参保率明显低于工伤保险。

企业规避政策。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将农民工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曲解为农民工只能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反复解约、签约的方法或代替农民工签字的手段,长期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单险,侵害了农民工利益。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针对农民工参保提出几点个人想法:

分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建议将其细分为三类分别解决。

一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在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超过2年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超过1年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了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

二是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不足3个月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村务农,所挣每一分钱都要带回农村。针对这类农民工,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农合。

三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为间断式、跨地域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的社保关系今年在山东,明年在山西,这部分人群有的会成为产业工人,有的会继续做农民,处于非稳定状态。对这类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参加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分层、分步解决。

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威海市大多数农民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以档案托管人员身份、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这部分人面临极大的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笔者建议效仿生育保险,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着企业负担不明显增加的原则,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工伤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捆绑模式,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

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由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享受待遇所需时间较长,为确保农民工将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建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消除本地农业户口限制,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第二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第三步,加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转、能接、能续。

完善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

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单纯依托企业主动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是不现实的,需完善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防止个别企业打擦边球。

一是将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的规定,细化为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或者累计参加工伤保险满2年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杜绝部分企业以反复解约、续约的手段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保五险。

二是加强宣传,让农民工明白工伤单险与社保五险的区别。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单险时,须由农民工签字确认,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假签字情况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是依据户籍性质,合理放宽社保关系接续要求。参保人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费,其原有社保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如果参保人为农业户口,那么也允许以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的身份,将原有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需要整体、综合实施。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专项政策仅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而不是让市民和农民工分别享有各自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最终还是要将农民工纳入整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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